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通常需要网签备案,现在多地二手房买卖合同也开通了网签登记系统,这种操作的由来是保障消费者的权利,使政府部门可以对商品房的买卖进行更为及时的掌握,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开发商为及时汇款计,以及网签登记系统等方面的原因,未能在合同签订付款时进行网签登记备案,此后致使该房屋被查封。针对此种未按照通常情况进行网签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网签备案仅仅是行政管理手段,且无法律及行政法规层面上的规定,不能因未办理网签登记直接认定为上述合同无效,只要是双方签署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和,且无其他法定的无效事由,则应认定为有效的书面合同,消费者可依据该合同享有相应的优先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签备案是商品房买卖的必要程序,作为消费者应对此知晓,且不需要特殊的法律专业知识,未进行网签备案则不应认定为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多地法院甚至根据是否网签备案来决定该房屋是否应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执行。上述做法无疑将商品房消费者置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第一种做法更为倾向于合同效力的实质认定,第二种做法更倾向于合同签订程序的形式认定。但仅仅因不具备网签的形式而认定为无效似乎找不到充分的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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